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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政府关于《海勃湾区车站北路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的决定》的公告
第7号

  《海勃湾区车站北路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的决定》已经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执行。


                                                       2016年3月25日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政府
关于海勃湾区车站北路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海勃湾区车站北路国有土地上的非住宅房屋作出征收决定。
  一、征收与补偿原则
  (一)补偿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
  (二)按照房地一体原则,房屋征收补偿后,其基底面积不得再重复计算土地补偿。
  二、征收范围  
  东至月星家居、南至千里山街、西至包兰铁路线、北至狮城西街。
  三、征收实施单位
  乌海市海勃湾区征拆局。
  四、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和奖励期限
  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至2016年4月25日止。
  五、补偿办法
  按照《海勃湾区车站北路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执行。(详见附件)
  六、当事人的权利及义务
  (一)房屋征收实行先补偿、后搬迁。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人民政府,依照本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如对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90日内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予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附件:海勃湾区车站北路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附件:

海勃湾区车站北路国有土地上
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加快城市转型发展,积极推进棚户区改造,提升居民宜居水平,切实保障房屋征收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目的、依据、范围
  (一)征收目的
  切实保障公共利益,贯彻执行城市规划,对危旧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居住条件差的旧城棚户区进行改造,持续改善人居环境和城市面貌。
  (二)征收依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
  (三)征收范围
  东至月星家居、南至千里山街、西至包兰铁路线、北至狮城西街。
  二、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
  按照受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的被征收非住宅房屋评估价格进行补偿,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一)产权调换
  1、改建地段产权调换房屋
  被征收房屋权属证载明为办公性质的,按照权属证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在同地段以“征1还1.3”置换住宅房屋(不含楼层差价,下同),其它厂房、库房等非住宅房屋按照受托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房屋重置价,给予货币补偿,不予置换房屋。在生产企业场院内2009年之前形成的砖木、砖混结构且无权属证的房屋,根据实际用途认定部分房屋为办公用房,实际办公用房面积难以确认的,认定办公用房最大面积不得超出本场院总建筑面积(砖木、砖混的房屋)的20%。认定为办公用房的,按照房屋建筑面积在同地段以“征1还1.3”置换住宅房屋(不含楼层差价),剩余部分房屋按照受托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房屋重置价,给予货币补偿,不予置换房屋。被征收人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当调换房屋面积大于或小于可置换面积时,面积差部分按同等地段类似新建商品住宅市场价格结算差价。
  2、异地购买存量商品房
  (1)被征收人选择购买存量商品房安置的,按产权调换期房的置换比例、补偿标准和被征收房屋位置类似新建商品住宅市场价格,计算出被征收房屋价值,等值购买其选择的异地存量商品房。
  (2)被征收人自签订征收协议并交房搬迁之月起12个月内,在市住建委统一搭建的服务平台上或区政府集中采购、委托代建的房源中自主选择购买存量商品房。
  (3)凭购房合同等有效购房凭证,结算房屋征收补偿款,所购房屋总价款不得低于房屋征收补偿款的90%,房款由征收部门直接支付服务平台或房屋销售方。被征收房屋补偿总额如低于所购存量房总价款的,不足部分由被征收人向服务平台或房屋销售方补齐;被征收房屋补偿总额如高于所购存量房总价款的,高出部分由征收部门直接支付被征收人。选择异地购买存量商品房方式安置的,不享受上述购买高于应置换面积结算差价的市场优惠价政策。
  (4)如约定的签约搬迁后12个月内,被征收人仍没有选择异地购买存量商品房,房屋征收实施部门与被征收人签约的协议废止,需重新按货币补偿方式或按在改建地段或者就近集中回迁地段置换期房的方式,进行二次签约。
  (5)异地购买的存量商品房,房屋原则上应为全装修技术标准,如购买的是毛坯房的,应予按普通装修标准给被征收人结清装修费用。
  3、征收权属证载明为商业性质的房屋,在同一地段回迁安置的,按照房屋权属证载明的商业面积“征1还1”置换商业用房。被征收人产权调换商业房屋,当调换房屋面积大于或小于可置换面积时,面积差部分按同等地段类似新建商业房屋市场价格结算差价。
  4、被征收人选择退城入园的工业用地, 以《土地使用权证》或其他合法凭证记载的面积为补偿依据,1:2置换海勃湾工业园千里山主园区或综合加工区土地。
  5、根据政府统一规划设计,就地开发建设商业的,等值置换商业开发土地。
  6、被征收房屋附属设施、构筑物和房屋装修部分,由受托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作价,给予货币补偿。
  (二)货币补偿
  1、征收有权属证的办公房屋或上述工业企业场院内认定为办公用房的,按照受托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确定的同等地段类似新建商品住宅市场价格,乘以被征收房屋权属证载明的建筑面积或认定的建筑面积进行补偿。
  2、征收有权属证的商用房屋,根据房屋权属证载明的商业面积,按照商业同等地段类似新建商业房屋市场价格予以货币补偿。
  3、征收无权属证的房屋和其它性质的厂房、库房等房屋由受托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房屋的重置价,给予货币补偿。
  4、征收土地以《土地使用权证》或其他合法凭证记载的土地面积、土地性质为准,按照乌海市2016年修订的土地基准地价级别,根据用地类型及土地级别给予货币补偿。权属证标明为工业用地、商业用地、住宅建设用地的,分别按照相对应的土地级别、基准地价给予补偿。
  5、征收以有偿出让、转让方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时,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尚未到期的,凭借《土地出让合同书》,由受托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依据该土地使用权的剩余年限所对应的现行市场价格进行评定,予以货币补偿。
  三、征收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
  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在城区改造开发中拆迁房屋建筑物管理的通知》(乌海政发〔2006〕38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违法建筑认定、处置
  依据《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规划控制区域内进行建设活动的通告》(〔2008〕第1号)文件精神,以距离发布该通告后最近时段拍摄的航拍影像图为依据,由行政执法部门对征收范围内的建筑物进行调查、认定。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时限的临时建筑物,不予补偿。在签约奖励期限内,自行拆除砖木、砖混结构的违法建筑,每平方米给予补助拆除工费500元;自行拆除整体组装式彩钢房和砖墙彩钢顶结构的违法建筑,按照受托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价给予货币补偿。
  五、设备拆装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安置过渡费等补偿
  (一)设备拆装搬迁费
  依据其货物量、设备的多少等因素,按照受托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给予估价补偿。
  (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给予补偿。补偿标准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3%执行。
  被征收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依照前款规定计算的补偿费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
  (三)安置过渡费
  选择企业退城入园或按照规划就地改建的,以被征收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证》、《土地出让合同》或其他合法凭证记载的面积为依据,一次性给予安置过渡费40元/平方米。选择货币补偿的,不予支付安置过渡费。
  六、奖励
  (一)在奖励期内签订补偿协议,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移交房屋、土地的,按货币补偿总额的5%予以奖励。
  (二)在奖励期内签订补偿协议,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移交房屋、土地的,被征收的工业用地(以产权证载明的土地级别为准)可比照同等级的住宅建设用地的基准地价予以补偿。超出奖励期限签约的,被征收的工业用地按同等级相应的工业用地基准地价予以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