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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政府关于《海勃湾矿区综合整治工程范围房屋搬迁安置的决定》的公告


第25号


  《海勃湾矿区综合整治工程范围房屋搬迁安置的决定》已经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执行。


                   

2016年7月22日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政府
关于海勃湾矿区综合整治工程范围
房屋搬迁安置的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1〕68号)的规定,现对海勃湾区召烧沟、十八公里矿区居民区房屋作出搬迁安置决定。

  一、搬迁安置原则
  (一)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
  (二)遵循房地一体化的原则,房屋搬迁补偿后,其基底面积不再重复计算补偿。房屋搬迁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征收范围  
  海勃湾区召烧沟、十八公里矿区居民区。
  三、征收实施单位
  海勃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海勃湾区征拆局。
  四、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和奖励期限
  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至2016年8月12日(法定下班时间)止。
  五、补偿办法
  按照《海勃湾矿区综合整治工程房屋搬迁安置补偿方案》执行。(详见附件)

  附件:海勃湾矿区综合整治工程房屋搬迁安置补偿方案



附件:
海勃湾矿区综合整治工程
房屋搬迁安置补偿方案

  为推进矿区环境综合整治,规范矿区服务点有序经营,改善矿区居民居住环境,搬出矿区异地安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1〕68号)的规定,现对海勃湾区召烧沟、十八公里矿区居民区房屋进行搬迁安置,具体安置方案如下。
  一、搬迁安置原则
  (一)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
  (二)遵循房地一体化的原则,房屋搬迁补偿后,其基底面积不再重复计算补偿。房屋搬迁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搬迁安置范围
  召烧沟矿区沿路房屋、十八公里矿区房屋。
  三、实施单位
  海勃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海勃湾区征拆局
  四、搬迁安置补偿办法
  由受托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矿区房屋进行评估,被搬迁户可以选择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一)住宅房屋,檐高达到2.2米(含2.2米)以上的,普通砖木结构的房屋1350元/平方米,土木结构的房屋1215元/平方米,砖混结构的房屋1620元/平方米。砖墙彩钢顶的房屋比照普通砖木结构房屋认定,墙体、屋顶为全彩钢的房屋675元/平方米。石膏板搭建的活动板房按构筑物认定并予评估补偿。
  (二)矿区临路经营性的房屋,经营年限两年以上的砖木、砖混和砖体彩钢顶房屋,可以按“征1还1”置换到召烧沟和十八公里分别新建的矿区服务区。全彩钢房屋按“征1还0.5”相应置换到上述新建的矿区服务区。
  (三)回城安置。矿区搬迁户愿意回城安置在依林F区的,依林F区房屋均价为2900元/平方米(不含楼层差价),搬迁户可以等价值购买。
  (四)被搬迁房屋附属设施、构筑物、附着物和房屋装修部分,由受托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给予货币补偿。
  (五)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砖木、砖混和砖体彩钢顶结构的,给予自拆费500元/平方米,全彩钢房的给予自拆费300元/平方米。
  (六)搬迁非住宅房屋,按照受托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房屋补偿金额进行货币补偿,也可等价值回迁安置到矿区新建服务区。
  六、其他补助费
  (一)搬迁费。
  住宅房屋搬迁费以房屋为单位,每户给予2000元搬迁费;非住宅房屋搬迁费及设备拆装费、住宅房屋库存货物量较多的搬迁费,由受托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据实补偿。
  (二)过渡安置费。
  被搬迁户回城现房安置的、选择货币补偿的不予支付过渡安置费。营业性房屋安置到新建的矿区服务区的,每户给予6个月的停业过渡安置费,按现实际经营面积计算,每月每平米30元。
  (三)奖励。
  奖励期限按30天计算。从发布该房屋搬迁安置补偿方案公告之日起30日内,被搬迁户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并搬迁的,每户给予5000元提前搬迁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