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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购买存量商品房安置实施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有关部门、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扎实推进我市城市棚改工作,消化商品房存量,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鼓励和引导棚改居民购买商品房作为棚改安置用房,实施创新型货币化安置,结合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新一轮棚户区改造居民在选择安置的方式上,应由过去的原址回迁安置为主,向购买存量商品房安置与新建安置房安置相结合的方式转变。全市存量商品房均可作为棚改安置房的房源。棚改居民购买存量商品房在自愿的前提下,可在市政府搭建的购房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 ,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选择购买存量商品房的棚改居民到平台上进行选购。
  二、基本原则
  (一)政策引导、统一平台、各区实施的原则。
  (二)市内可跨区购买的原则。
  (三)集中采购和个人通过“平台”自行购房相结合的原则。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愿入库,棚改居民自主选择的原则。
  (五)公开透明,合法依规的原则。
  (六)有效防控风险,对购房资金实行监管的原则。
  三、运行方式
  (一)购房安置补偿资金的落实。通过财政预算、国开行及其它金融机构贷款、PPP 项目合作和上级补助等多种筹资渠道落实城市棚改居民安置补偿资金。
  (二)房屋征收购房安置补偿协议的签订。棚改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发布后,在房屋征收签约期内,由房屋征收部门与选择购买存量商品房安置补偿的棚改居民签订《房屋征收购房安置补偿协议》。
  (三)选房。棚改居民签订《房屋征收购房安置补偿协议》后,持《房屋征收购房安置补偿协议》到“平台”选购商品房。棚改居民选定商品房后,与售房单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制式合同中应明确购房款按照“平台”统一支付办法执行。
  (四)购房资金的支付、使用和管理。棚改居民持《商品房买卖合同》到所在区征收部门结算安置补偿款。国开行棚改贷款到位后7 个工作日,各区征收部门按棚改居民所选购商品房房款总额的50%支付给售房单位(最高不超过补偿款的50%);所选购商品房竣工验收后,各区征收部门按房款总额的40%支付给售房单位,商品房办理完产权初始登记后1个月内支付剩余10%。若棚改居民安置补偿款少于购房款的,不足部分由棚改居民自筹缴纳。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工程建设。商品房预售资金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监管。
  四、房源入库条件和筛选程序
  (一)入库房源及条件。
  1.已启动实施房屋征收的旧城改造的房地产项目的商品房(含期房)。
  2.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含期房)。
  3.上述房源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提供房源企业具有在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近三年内经营活动无重大违法记录,无重大法律纠纷;二是房屋工程质量合格;三是无抵押、冻结、查封等权属纠纷;四是自愿接受资金监管。
  (二)筛选程序。
  1.有符合入库条件房源的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房源地址、楼层、面积、位置、户型、交房时间、销售价格、楼盘销售的优惠措施等信息;
  2.由市、区房管、房屋征收、住房保障部门相关人员组成房源入库评选小组,对申请入库房源进行筛选,最终确定入库房源;
  3.按照竞价择优、现房优先的原则确定备选房源,经房源入库评选小组筛选,最终确定入库房源后,入库房源将在“平台”和微信公共平台统一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还要在房屋征收现场指定位置进行公示。
  五、优惠办法纳入存量商品房房源库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执行统一优惠政策,包括:
  1.入库房源价格应按成本微利的原则核定,在上年度商品房预售系统中实际销售均价的基础上下浮不低于5 %;除此之外,纳入存量商品房房源库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还可另行制定其他优惠办法。
  2.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在“平台”购买存量商品房的,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的,可享受免征该套商品房契税政策。
  3.城市棚改居民签订《房屋征收购房安置补偿协议》后,6个月内选择海勃湾区买房的,以被征收房屋权属为单位,奖励20000 元;7—12 个月内选择买房的,奖励10000 元。奖励资金由政府和企业各承担50%,政府承担部分从房屋征收补偿资金中支付。
  六、相关要求
  (一)购房安置房源的退出或调整。购房安置房源实行动态管理。凡已纳入存量商品房房源库的房源,如发生自行销售、价格变动或工程建设等问题,应及时向“平台”管理单位申报退出或调整。
  (二)为购房棚改居民提供方便。纳入“平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及时提供楼盘规划图、房屋户型图、商品房预售许可等相关手续,并为棚改购房居民看房、选房提供交通便利;要加强内部组织管理,统一作息时间,明确专人负责,健全工作制度。同时要向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日报送售房信息。要尽可能扩大安置房源提供范围,为棚改居民选房、购房提供更多服务和信息。
  (三)维护棚改居民合法权益。加强对签约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楼盘的管理,依法及时处理各类违规行为,切实维护棚改居民的合法权益。
  (四)工作纪律。参与安置的工作人员必须严守工作纪律,严格执行相关规定,按照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实施阳光操作。对违反规定的工作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2016年4月22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军分区、市纪委,市中级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新闻单位,驻市单位。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4月22日印发